最高检危害药品安全刑案司法解释亮点

  发布日期: 2014-12-05 00:00   

  最高人民检察院11月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通报4起典型案例。该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18日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将有利于统一、规范司法行为,为依法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类犯罪行为提供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
  近年来,借助现代生产技术手段与销售途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大量出现,案件量不断上升。据最高检统计,2014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2524件3532人,全国法院一审结案2343件2783人,均为有罪判决。
  2009年,最高法、最高检曾出台相关司法解释。5年之后,两高再次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打击力度。
  新的司法解释共有17条,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7种情形。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判的原则。


  生产假药包装盒也属生产假药
  【典型案例】2011年9月,被告人蒋某从安徽太和县李某处购买了生产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需的纸质包装盒及配套的说明书和标签等物品,并以此生产了6000余盒假疫苗。2013年3月,江苏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蒋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判决李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点评】生产了假疫苗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物品,李某就被判犯生产假药罪,这是为什么?
  针对司法实践中,有人通过声称自己“不明知”来逃避打击的情况,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的含义,把几种行为都认定为“生产”行为,包括: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把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以及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等,从而加大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医务人员销售假药将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2007年至2013年,乡村医生付某先后购买假药1000余盒,并将其中800余盒假药销售给病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2014年,江西铅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
  【点评】付某因为是残疾人,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被从轻判处。但今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销售假药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销售假药将酌情从重处罚,主要考虑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危害性比普通人更大,旨在有效防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成为假药流通窗口。
  “情节特别严重”规定更为详细
  【典型案例】2009年1月,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两名女性糖尿病患者服用“糖脂宁胶囊”后出现疑似低血糖病并发症,相继死亡。经有关部门调查发现,两人所服用的胶囊为假药,是通过义诊形式向前来咨询的患者私售的。随后,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0年,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李某、付某无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40万元和15万元。
  【点评】近年来,假疫苗、假胶囊等致死、致残案件屡现报端,假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确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其中,致人重度残疾的;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等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信息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