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发布微博、网上聊天记录,可视为民事案件中证据引民众热议

  发布日期: 2015-02-06 00:00   


   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明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等也是民事诉讼证据。引发了民众热议。


   一、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有利于完善法制建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微信、微博等成为人们生活中最常见的即时通讯工具,同时它也应运成为一种新型电子数据形式,不仅能够成为违法犯罪的实体构成要件,而且已经成为刑诉法和民诉法上的法定证据形式。民众认为,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丰富了民事案件证据源,体现审判工作与时俱进的精神。不仅将有利于更好地使用、审查和判断这类证据,更有利于完善我国法制建设。

   二、担心“开玩笑”式的聊天被当成证据,言论自由受到限制。网上聊天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很多民众担心聊天中的“随口一说”或者“开玩笑”被当作证据,一直不敢在通讯平台上聊天,更有网友表示,“言论自由受到了限制,不管乱说话了”。这体现了民众对解释并不是完全了解,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宣传与解释,让民众清楚认识两个概念,一个是证据资格,一个是证据证明力,也就是证据作用。证据资格是指能不能作证据。只要能够证明事实真相,那就可以作为证据;证据证明力,是说该证据多大程度能证明案件事实。聊天记录只是“随口一说”或者“开玩笑”,那就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很低。对此应通过简明易懂的形式做好解读,让民众消除疑虑。

   三、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解决举证难的问题亟待法律的突破。有民众认为,此项规定容易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他人伤害。网络平台交流具有隐密性特点,把这有隐私性的记录作为证据而呈堂体现出来,无形中对当事人造成隐私泄露。另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面对专业网络服务提供商,普通用户想举证很难,处于证据劣势的用户往往会因无法举证而承担败诉风险,这显然有失公平。也有民众认为,作为诉讼证据的电子数据应保存下来,但微博私信、聊天记录的保存只能通过视屏截图、纸质打印等副本形式转换,那么是否参照国际惯例,赋予电子数据副本和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些都需要法律的突破。

   四、要提高对电子证据的技术鉴定能力,保证司法的公平与公正。有一部分民众表示担忧,担心自己的电子平台成为“别有用心”之人“栽赃嫁祸”的捷径,被人恶意利用。有民众指出,网络语言存在着易删除和易修改性,如何对其真伪进行核实调查,就成为其中关键。而电子数据的副本更易修改,真伪鉴定更复杂,司法风险和不确定性相应增加。民众希望,司法部门在应用电子证据作为司法证据的同时,提高证据的技术鉴定能力,更加严肃而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数据,探究其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柳州市委宣传部调研室、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