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钱没要收据 被诉法庭欲哭无泪
发布日期:
2014-07-28 00:00  
还钱没要收据 被诉法庭欲哭无泪
(文中人物为化名)
2008年元旦过后,柳州市民李古月因资金周转不灵,便向儿子李小月就职的一家中介公司求助,中介公司答应借款给李古月并指引李古月写下了一张借据:“今借到王坤人民币贰万元整,月利率为2%,借款期为壹年,利息每月从李小月在公司的工资中扣除。借款人:李古月。2008年1月7日。”
令李古月父子万万没有料到的是,2009年,他们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而告他们的人,正是王坤。传票中写明王坤要求李古月归还向其借款的本金及利息29600元。李古月父子感到奇怪,他们不认识王坤。之所以写借条给王坤,是中介公司要求的,而借款也已从李小月的工资中扣除,怎么还会被告上法院呢?
原来,李古月和中介公司经理熟识,所以在归还利息和本金(注:从2008年3月开始,每月从李儿工资中连本带息扣除1800元)给中介公司时,没有向公司索要收据,只是在公司备注本上签名确认。2009年,由于中介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于是王坤便找到李古月索要欠款。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李古月向王坤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李小月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案件受理费540元(原告杨先生已预交),由被告李先生负担365元,被告李小月负担175元。收到判决书后,李古月父子欲哭无泪。
作者:叶青 兰钰烨
(文中人物为化名)
2008年元旦过后,柳州市民李古月因资金周转不灵,便向儿子李小月就职的一家中介公司求助,中介公司答应借款给李古月并指引李古月写下了一张借据:“今借到王坤人民币贰万元整,月利率为2%,借款期为壹年,利息每月从李小月在公司的工资中扣除。借款人:李古月。2008年1月7日。”
令李古月父子万万没有料到的是,2009年,他们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而告他们的人,正是王坤。传票中写明王坤要求李古月归还向其借款的本金及利息29600元。李古月父子感到奇怪,他们不认识王坤。之所以写借条给王坤,是中介公司要求的,而借款也已从李小月的工资中扣除,怎么还会被告上法院呢?
原来,李古月和中介公司经理熟识,所以在归还利息和本金(注:从2008年3月开始,每月从李儿工资中连本带息扣除1800元)给中介公司时,没有向公司索要收据,只是在公司备注本上签名确认。2009年,由于中介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于是王坤便找到李古月索要欠款。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李古月向王坤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李小月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案件受理费540元(原告杨先生已预交),由被告李先生负担365元,被告李小月负担175元。收到判决书后,李古月父子欲哭无泪。
作者:叶青 兰钰烨
分享本页面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