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财产继承公证须知
一、申请人应出示被继承财产的权利凭证(例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存折、股权凭证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例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遗体火化销户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等),均出示原件;如果被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尚未注销,需提供; 二、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的内容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2、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已死亡,如尚健在,应写明其姓名; 3、被继承人的配偶姓名(未婚者写明其未婚),配偶已死亡的,应写明其死亡的时间、写明是否是原配夫妻,如不是原配夫妻应写明原配偶姓名及原婚姻子女情况; 4、被继承人总共有子女几人,有无收养子女,子女的姓名,如有子女已死亡的,应写明死亡的时间、死亡时是否已婚,已婚的写明其配偶和子女情况; 三、如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需提供; 四、被继承人生前未立公证遗嘱的,其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事先商定由谁继承,自愿放弃继承权的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自愿放弃继承权的人在外地不能亲自到柳州市公证处的,须在其居住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五、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上述有关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到公证处申办,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来,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有效的委托书,代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六、财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按继承所得财产价值的2%收取,计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柳州市公证处 地址:柳州市三中路68号(市司法局大院内) 电话:2873622 2823936 2850345 2858660
申请办理财产赠与公证须知
一、申请人应出示与赠与有关财产的权利凭证(例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均出示原件; 二、赠与人和受赠人达成的赠与合同; 三、赠与人和受赠人须亲自到公证处申办。赠与婚后所得的财产,赠与人夫妻双方均须亲自到公证处申办(须出示结婚证书或户口簿等能证实夫妻关系的材料); 四、赠与人已达法定婚龄但尚未结婚的,应提交未婚证明(由赠与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五、赠与人已离婚的,应出示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及未再婚证明。如所赠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在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的,应征得赠与人原配偶的同意; 六、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上述有关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到公证处申办; 七、财产赠与公证收费标准:按赠与所得财产价值的2%收取,计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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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房地产买卖(转让)公证须知
一、申请人应出示需转让的房地产的权利凭证(例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均出示原件; 二、买卖双方应同时到公证处申办。转让婚后所得的房地产,卖方夫妻双方均须到公证处申办。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办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委托书必须经当地公证处公证; 三、卖方已达法定婚龄但尚未结婚的,应提交未婚证明(由卖方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四、卖方已离婚的,应出示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及未再婚证明;如所转让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在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的,应征得卖方原配偶的同意; 五、买、卖双方应事先就转让事宜协商一致,并将协议书打印成文。拟写协议有困难的,可请公证员代书,按标准交付代书费; 六、如果房屋存在出租,需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方可转让; 七、申请人及上述相关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上述有关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到公证处申办; 八、房地产转让公证收费标准:按转让价0.3%收取,计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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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须知
一、申请人须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申请人必须本人亲自申请,不得代理; 二、草拟遗嘱,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如本人书写有困难可由公证员代写,由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 三、申请人应出示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权利凭证(例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存折、股权凭证等),均出示原件; 四、申请人应提供证实本人与遗嘱受益人属于何种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尽可能提交遗嘱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五、申请人所立遗嘱处分的只能是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二人立遗嘱处分夫妻共有财产,遗嘱应各自分别订立; 六、申请人本人不能签名的,办理公证时需使用本人私章; 七、陪同遗嘱人前来办理公证的人员,在遗嘱人与公证员谈话、陈述其本人意愿时,请自觉回避; 八、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上述有关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到公证处申办; 九、遗嘱公证收费标准:按每份遗嘱200元收取,遗嘱人自书遗嘱有困难的,可请公证员代书,每份加收代书费50元; 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产生法律效力,遗嘱受益人应及时到公证处办理取得遗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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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买 卖 协 议 书 (参考格式)
甲方(卖方): 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柳州市X路X号。 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柳州市X路X号。 乙方(买方): 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柳州市X路X号。 XX、XX夫妻自愿将自有坐落柳州市XX路XX号房屋产权(含土地使用权)转让给XX,XX愿意购买,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柳州市 路 号 单元 号房屋产权转让给乙方,该房产的转让价为人民币 元整;(若有附属的建筑物,如车库等一并转让的要注明) 二、乙方于XX年XX月XX日支付给甲方购房款XX元,余款XX元在XX年XX月XX日之前付清给甲方; 三、甲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将上述房屋交付乙方,并保持房屋原有结构及水电设施完整; 四、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过户所涉及的契、税等费用均由XX方承担;(如果该房产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应明确土地出让金由哪方支付)。 五、甲方保证所转让房屋没有设置抵押、被法院查封以及出租的情况,也没有产权纠纷,如果因此类问题发生纠纷,概由甲方自行解决,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 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元整; 七、双方因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交柳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公证成立。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注:以上协议格式仅供参考,具体内容由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 |